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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泰州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兼职培养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

 泰州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兼职培养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 泰州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兼职培养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科建设,提高学科建设水平,促进学术交流,推进学术带头人培养进程,为我校独立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奠定基础,结合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兼职培养校外研究生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兼职研究生导师,是指在我校具备硕士学位授予权之前,已经具备培养研究生能力,并被国内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聘为兼职研究生导师的我校教学科研人员(以下统称兼职研究生导师)。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参加每年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学生,其课程学习在录取单位进行,完成课程学习并取得应修学分后,来我校开展学位论文工作,由我校兼职研究生导师负责指导。

    第四条 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兼职培养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具有相对稳定的科学研究方向,熟悉本学科方向的研究现状与发展动态,前期研究工作基础较好,发展前景良好,主持一定数量的足以支撑研究生培养所需的市厅级(含)以上科研项目和经费,以保证所培养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顺利完成。

    3.被国内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正式聘为兼职研究生导师,持有对方单位的相关文件或颁发的聘书。

    第五条 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为兼职研究生导师兼职指导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 我校教学科研人员被校外聘为兼职研究生导师,要在我校具体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须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接收兼职培养的研究生来我校进行学位论文工作。申请程序具体如下:

    1.填写《泰州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兼职培养研究生申请审批表》。

    2.提交与对方单位或其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部门签订的协议书(培养合同)和相关文件或颁发的兼职研究生导师资格聘书。

    3.提交对方单位相关专业的简介及详细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七条兼职研究生导师兼负有以下相关责任:

    1.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各项政策、规章和制度,确保研究生培养的质量。

    2.负责协调兼职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在政治思想、业务学习、组织纪律等方面对研究生严格要求,促进其全面发展;协助、配合研究生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工作。

    3.负责确定兼职培养研究生的研究课题,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完成情况,培养计划应在研究生来我校报到后三周内完成。

    4.认真安排来我校开展学位论文工作的研究生积极进行文献阅读、选题、开题报告、实验、学位论文撰写及答辩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督促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

    5.积极参与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并为研究生提供从事科学研究的课题和在我校进行研究工作期间的助研费。

    6.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和掌握研究生教育的规律,积累指导研究生的经验。

    7.接受所兼职单位和我校的双重管理,每学期书面向我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汇报一次研究生培养工作情况。

    8.负责向学科建设办公室递交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做学位论文期间的基础归档材料,归档材料包括:培养计划、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学位论文任务书、研究计划、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等相关文档资料。

    第八条兼职研究生导师兼职指导工作量补贴:

    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学校给予理工科兼职导师指导工作经费5000元/生,文科兼职导师指导工作经费3000元/生;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学校给予理工科兼职导师指导工作经费7000元/生,文科兼职导师指导工作经费5000元/生。

    第九条研究生培养费的使用:

    1.用于资助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课题调研、查资料以及相关差旅费;

    2.用于资助研究生发表论文的版面费、复印资料费、科研实验材料费和测试费;

    3.用于研究生的论文送审、答辩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研究生培养费的支出由导师签字,并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备案,报分管校长签字盖章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条为来校学习研究生提供的条件:

    1.研究生在我校做学位论文期间,学校为其提供免费住宿。水电额定数量范围内免费,超出部分的收取标准按我校学生宿舍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2.研究生在我校做学位论文期间,学校给予300元/月/人(全年按10个月计)的生活补助。生活补助原则上每月发放一次,由学科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发放,资助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3.研究生图书借阅和上网查资料均享受学校助教的待遇。

    4.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给予每生理科5000元、文科3000元的科研经费。

    5.研究生开展课题研究和学位论文等工作过程中涉及到的实验场地、设备等由导师所在院(所)负责协调、解决,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对研究生的要求及管理:

    1.认真学习和掌握基本理论与专业知识,积极开展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按计划完成导师安排的各项任务。

    2.积极参加所在院(所)的政治学习和有关社会活动,加强自身政治思想和文化道德的修养与锻炼。党员研究生应参加所在院(所)的党组织活动。

    3.来我校完成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应严格遵守我校相关学生管理规定,如不能接受我校管理或违反校纪校规,我校有权退回原培养单位。

    4.研究生在校期间主要由学科建设办公室和导师共同管理。

    5.兼职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由对方单位负责,我校学科建设办公室等部门协助管理。

    第十二条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每位兼职研究生导师所带研究生的数量由个人科研项目决定。原则上有市厅级科研项目(指主持,下同)的2年可以带2名研究生,有省部级科研项目的2年最多可以带4名研究生,有国家级科研项目的2年最多可以带6名研究生。

    第十三条兼职研究生导师的考核:

    为了保证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建立具有自我约束能力的动态管理机制,学校每年定期对兼职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情况进行考核。每学年结束前,兼职研究生导师填写《泰州学院兼职研究生导师考核表》,由学科建设办公室对其指导研究生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享受相应的待遇;考核不合格,将相应扣除导师的科研编制补贴。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与联合培养单位协商解除对其研究生导师的聘任:

    1.无正当理由而对本人指导的研究生不进行正常的培养和指导者。

    2.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严重政治问题和学术问题者。

    3.由于导师原因在培养过程中任务完成不好,或不服从安排,或因失职已经不适宜继续做兼职研究生导师者。

    4.在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有损相关学位点和学校声誉者。

    5.拒不接受所在部门的其它教学等相关工作任务者。

    解除对有关研究生导师的聘任,须由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有关二级院(所)研究后提出解聘导师名单,报学校批准后,将情况通报兼职单位的研究生培养与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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