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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泰州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工作是高等学校的中心工作,本科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主体和基础。为加强本科教学管理,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提高教学管理的效率,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现行教学规章制度,规定教师教学行为和教学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学校教学及其管理活动受本规范约束。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校各级教学管理人员。

二、任课教师资格

第四条任课教师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五条教师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不断更新知识结构、追踪学科前沿;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治学严谨,教书育人。

第六条教师应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掌握教育科学理论和教育教学规律;了解、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引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教学中将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有机结合,帮助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做事、学会做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七条教师的教学工作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指导见(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以及作业布置与批改、辅导答疑等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日常教学工作之外,教师还应积极完成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任务。每位教师原则上要具备开设两门以上(含两门)本科课程的能力。

第八条新教师须参加岗前培训和主讲资格培训,通过有关考核,方可开课;首次开课的教师要提交教案等教学资料,并在适当范围内试讲;各教研室应帮助首次开课的教师熟悉教学内容,掌握教学方法,积累教学经验,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九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l.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者;

2.未通过岗前培训和主讲资格培训者;

3.基本知识薄弱或对实践教学缺乏指导能力者;

4.以往所开课程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5.教学工作不负责任,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6.经学校教学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担任主讲任务者。

第十条课程负责人对该课程教学质量负责。课程负责人遴选与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助教主讲必须经过助课,如跟班听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习题课、讨论课、实验课、指导实习等,并通过教研室考核效果良好者才能申请主讲资格。

第十二条教师在开课前要熟悉专业培养方案以及课程教学大纲,熟练掌握课程内容,熟悉教学重点和难点,至少写出三分之一以上的教案;合理采用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掌握所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第十三条教学单位每学年应对主讲教师进行一轮教学质量调查,对教学质量确有问题的教师,暂停其课程主讲资格,经培训并由同行教师和学生评价合格后,才能重新担任主讲。教学单位对学生反响较大、存在严重教学问题的教师予以停课,并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如主讲教师对停课处理持异议,可向学校教学质量监控部门提出申诉,教学质量监控部门应在一周内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任课教师应完成学校规定的本科教学任务。选择教师系列,职称为教授、副教授的“双肩挑”人员,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理论课程,学校积极倡导并鼓励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开设讲座,或担任学生专业社团指导。

三、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第十五条培养方案是高校培养专门人才、组织和管理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认真实施培养方案是保证学校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关键。

第十六条培养方案应根据学科发展、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的新形势、新内容定期修订,培养方案的修订由教学单位根据学校总体指导思想进行,经教学单位教学委员会初审、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核和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培养方案保持相对稳定。对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须微调,应由教学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和论证报告,经教务处审核、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十七条列入培养方案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应制订教学大纲(原则上一个周期修订一次),由主讲教师执笔,课程负责人初审,专业负责人复审,报所在教学单位教学委员会审批,并交教务处备案。

四、教材

第十八条选用教材应从教学需要出发,强调教材的思想性、学术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应优先选用适合教学要求,获得国家、省级规划的精品教材和重点教材,各教学单位使用近三年出版(再版)新教材的比例应达到50%左右;鼓励在有条件的专业课程中积极推进双语教学,科学地引进国外优秀原版教材。

第十九条鼓励教师积极编写和出版有特色、高品质的教材;教师采用自编教材必须经过教学单位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条采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应选用同一版本的教材。

五、课堂教学

第二十一条主讲教师授课前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的学习基础, 处理好本门课程与先修课程和后继课程之间的衔接,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填写授课计划,包括课程教学进度、作业、测验、课堂讨论、实验等教学环节的具体安排。授课计划要在授课前交教师和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备课是教学前的重要环节。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学生学习基础,按照国家规范的教学原则和教学要求,深入钻研教材、参考文献或其他资料,按规定的格式,认真编写教案。教案中要明确教学目标和教学要求,以及重点、难点,要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教学内容应注意吸收优秀的科研成果,跟踪学术前沿,做到教学内容常教常新。

第二十三条上课之初,教师应作自我介绍,增加师生间的了解;应简要介绍课程教学计划、基本内容和学习方法,说明本课程的考核方式,以及作业、实验、测验、期中和期末考试在总成绩中的比重等。

第二十四条教师应严格维护课堂秩序,检查学生到课情况,将考勤与课堂表现纳入平时成绩,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

第二十五条教师应及时把握学生的学习动态,不断改进授课方法和手段,适当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加强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

第二十六条教师执教期间应认真履行职责,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因特殊原因须请人代课或调课时,须经教务处批准,严禁擅自请人代课或调课。违者按教学事故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教师应根据课程性质和学生学习的需要,安排相应的习题课和讨论课。应选择能开阔学生解题思路、加深学生对知识理解与运用的综合性题目,习题课重在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在组织讨论课前应提出具有思考性、综合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讨论题,供学生在有准备的情况下进行讨论学习。

第二十八条鼓励教师实施双语教学,创造条件逐步增加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教学的课程内容。

六、辅导和答疑

第二十九条辅导答疑是课程教学的必要环节,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主讲教师每2周至少应安排l次辅导答疑,并提前通知学生辅导答疑的时间和地点。

第三十条辅导答疑不仅要解答学生学习课程的疑难问题,而且要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培养学生正确的思维方法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辅导答疑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

第三十二条教师应善于从辅导答疑过程中发现教学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教学。

七、作业布置与批改

第三十三条为检查教学效果,督促学生认真学习,教师必须布置作业和批改作业。

第三十四条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完成作业,按时收交。

第三十五条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要指出作业中的突出优点、独立见解和错误之处,对共性的问题应集中讲解。

第三十六条作业一般应全部批阅,对于学生人数较多(90人以上)的课程,可适当减少批阅量,但每次不得少于学生人数的二分之一。减少作业批阅量须报教学单位批准和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作业成绩应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八、实验与实习

第三十八条实验课是理论联系实际,进行科学训练,培养学生观察分析能力、激发创新思维、提高动手能力的重要环节。

第三十九条教师应从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拟订实验教学大纲。教学单位应多开设设计性、研究性、综合性实验,全面系统地培养学生的实验技能及创新能力。

第四十条教师应提前做好实验准备,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实验完成后,教师应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退还学生重做。

第四十一条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必须按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由学校负责建立相对固定的实习基地,并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所规定的实习任务,解答和解决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实习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实习计划和书面总结由主持实习的教师执笔,经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审阅后,报教务处备案。

九、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二条教学单位应精心组织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审查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和课题任务书,安排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要拥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协调处理毕业设计(论文)中的有关问题,组织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向学校推荐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三条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选题、拟定任务书、明确主要参考资料或社会调查内容,规定应完成的资料查询、文献综述、实验数据获取等任务。选题的性质、难度、份量要科学合理,全面反映培养目标要求,达到综合训练要求。

第四十四条指导教师应负责指导学生撰写开题报告,开展调研、实验等各项工作。指导教师应保证指导答疑的学时数,采取多种方式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在学生答辩前,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严格审查,认真填写考核评语。

第四十五条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应进行答辩。各专业应成立答辩小组,具体负责本专业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和成绩评定。

第四十六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两周内,各教学单位要认真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十、考试与考查

第四十七条为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内容,评定学生的知识和能力,检查总结教学效果,培养方案中的每门课程都应进行考试或考查。考核方式应在教学大纲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八条考试课程一般应安排平时测验、期中考查或考试。期末考试由学校在学期末集中安排;考查课程根据平时测验、作业、实验、课堂讨论等情况综合评定成绩,考核应在期末集中考试前完成。

第四十九条考试命题

l.试题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能够检查学生知识和能力的真实水平,体现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考试应由课程负责人指定教师命题,重点课程应实行教考分离,涉及面较大的课程应进行统考,课程负责人对试题的质量负责。试题要覆盖所授内容,要有适当的难度和区分度,理论考试时间一般为90-120分钟,实践考试时间可由课程负责人根据考试内容确定,但须报教学单位批准和教务处备案。

3.命题应出两份水平相当的试卷,即A卷、B卷,其中一份作为考试卷,另一份作为补考卷,A卷、B卷重复率不应超过10%。教师命题应同时给出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4.试题由教务处统一印制,教师和与试题接触的人员要高度重视试题的保密工作,考试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或泄露试题内容。

第五十条教师应服从工作安排,参加监考,严格执行《泰州学院监考人员守则》,严肃考场纪律。

第五十一条阅卷

1.公共课课程、统考课程原则上实行集中评卷,流水作业。

2.评卷前应认真复核评分标准,如有异议,须经评卷教师集体讨论,并得到命题人认可后,方能改动评分标准。

3.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卷。

4.评卷后需专人复查合格才能登分,避免评分或成绩统计错误。

第五十二条期末考卷保存期限为学生离校后四年。如学生对成绩有异议,应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以书面方式向课程教学单位提出查卷申请,任课教师应查阅试卷,并给予答复。

第五十三条成绩评定

l.考试课程总成绩一般应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加权取和确定,平时成绩(平时测验、作业、实验) 占20%,期中考试占10%,期末考试占70%。

2.课程期末考查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论文、作品、上机、综合设计、综合练习、实验、实习、社会实践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教研室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和教学目标进行审定,并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注明。考查课程期末总成绩一般应以平时测验占60%左右,实践环节和平时作业占40%左右的比例确定。

3.各门课程的班级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要避免普遍分数过高或过低现象。教师应依据学生考试成绩进行试卷分析,并将分析情况报教学单位备查。对班级成绩偏离“正态分布”较多的现象要详细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办法。

第五十四条课程考试(考查)结束后一周内,教师应将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十一、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教学,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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