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加强对学生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组织泰州市范围内的集体活动,组织单位必须在每周一前填写好《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审批表》(一式三两份),经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后,报校分管领导批准并报校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条 组织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组织单位必须提前做好详细、周密的安全预案,明确安全责任人。活动前加强安全文明教育,教育学生要保持良好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第三条 组织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应以安全、就近、徒步为原则,对行走路线要提前熟悉路况,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途中安全。活动过程中必须注意饮食卫生。
第四条 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明确和配备足够的带队教师,制定应急预案,随旅游公司出行的必须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凡需集体乘车外出的,必须租用或乘坐有客运资格且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不得超载和超速。
第五条 原则上不得组织集体性外出旅游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前往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规范的地方。
第六条 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坚持谁批准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必须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在活动开始、期间及结束返校都必须向院系审批人作安全事故零报告。凡在活动中出现意外,在做好应急处理的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汇报院系审批人和分管校领导,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
第七条 严禁辅导员、班主任私自带领学生外出活动,否则,将视情节给予组织者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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