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鼓励学生一专多能、学有专长,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泰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由国家计划招生入学的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在我校连续学习满一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参评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
(二)热爱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有专长;
(三)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自觉锻炼身体;
(四)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认真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在评奖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评各类奖学金:
(一)受到法律制裁或校内各类纪律处分者;
(二)思想品德表现评价不合格者;
(三)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或无故欠缴学费者;
(四)必修课程(含限选课)有考试(考核)不及格者。
第四条 奖学金的种类
(一)校内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二)政府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根据上级文件要求评定;
(三)专项奖学金:学校获得的国内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境外机构或个人捐助的专项奖学金,根据捐资方与校方共同制订的评奖办法执行。
第五条 校内奖学金金额标准及获奖比例
一等奖学金:1500元/人 比例为5%;
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 比例为10%;
三等奖学金:500元/人 比例为10%;
单项奖学金:200元/人 比例为不超过20%。
第六条 校内奖学金申报评定时间
校内奖学金每年9月在全校本专科学生中进行申报评定。
第七条 校内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在本学年本班综合素质测评排名10%以内;
(二)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在本学年本班综合素质测评排名20%以内;
(三)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在本学年本班综合素质测评排名40%以内;
(四)单项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在精神文明、科技创新、社会实践、文化艺术、体育运动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和才能,一般应在本学年本班综合素质测评50%以内。单项奖学金与一、二、三等奖学金不兼得。
第八条 各院系不得把评奖比例层层平均下放,对各方面突出的班级,可适当提高评奖比例;反之则降低比例。各院系不得突破每个奖项的总比例。
第九条 校内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各院系按《泰州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组织测评,各班级公布测评结果和排名,组织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提出初步评定意见;
(二)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选指标确定获奖候选人名单,反复征求意见并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各院系在初步确定的奖学金名单无异议后,将奖学金申请表、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附电子档)报学工处;
(四)学工处审核后进行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领导审批;
(五)学校公布奖学金获奖名单,颁发各类奖学金证书,财务处采用一次性打卡方式发放学生奖学金。
第十条 附则
(一)学校下发正式文件或颁奖前,获奖学生若违纪受到处分,即终止获奖资格,取消相应的荣誉称号;
(二)学生获奖情况及评奖材料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记入并存入学生档案;
(三)获奖学生应珍惜荣誉,不断进取,并把奖金主要用于学习和必要的生活开支上,坚决反对挥霍浪费。
第十一条 各院系在不违背本办法原则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校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执行。在此以前已经取得学籍的专科生、五年制预科阶段学生奖学金评定,依照原办法进行;2012、2013级五年制学生专科阶段的奖学金依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